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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钟志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钟志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50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3年12月26日的欠款本金21814.11元,利息2086.4元,违约金4613.96元,交易手续费2248.45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