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3422-4号向被告孔维灿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 2024-07-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孔维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孔维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422-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孔维灿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2836012729987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57746.99元、总利息287.35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46.16元、总手续费765.16元,欠款合计59045.66元(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孔维灿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5336001479470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7245.50元、总利息113.37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156.20元、总手续费53.61元,欠款合计7568.68元(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孔维灿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00元;3.判令被告孔维灿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孔维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