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执异25号案件向被申请人陆文祥公告送达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8-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陆文祥(住湖南省耒阳市彭桥路8号1单元201室):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祥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成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祥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陆文祥、陈丽、陈石柱为(2021)粤1284执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陆文祥为(2021)粤1284 执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未缴纳出资 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耒阳市成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陈丽为(2021)粤 1284 执 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 50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耒阳市成祥建材贸 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祥塑实业有限公司追加陈石柱为(2021)粤 1284 执 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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