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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林、第三人陈鸿洲:
本院受理原告朱美荣与被告陈德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第三人陈鸿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173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德林赔偿原告损失赔偿金391935.73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张瑞宜(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65、3615125。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