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公告 惠州市宇和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钟俊生)

发布时间: 2024-05-2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惠州市宇和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新星村永新组板桥厂物业(旗科工业园)A栋1楼)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坚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宇和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钟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惠州市宇和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钟俊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四会市坚泰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2977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302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从2024年4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宇和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钟俊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四会市坚泰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四会市坚泰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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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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