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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喜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绿茵科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喜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喜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346.22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且不高于年利率3.65%)计至缴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清偿给原告四会市绿茵科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四会市绿茵科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喜松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361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