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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2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质保金237145.10元(计算方式为:结算造价47429020.60元*0.5%);2、确认原告就上述价款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一支付质保金利息(以237145.1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为1931.74元;以上合计暂为239076.85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应负担的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4月16日14时45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 0758-3615240、3615223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沙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