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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伍炜健:
原告张华富与被告伍炜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伍炜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富支付劳务费6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华富已预交),由被告伍炜健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