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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楠楠:
本院原告严健强与被告潘楠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严健强与被告潘楠楠于2023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潘楠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健强返还双倍定金60000元并退还房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共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健强负担434元,被告潘楠楠负担1736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24、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