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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与被告陈小均、王显伟、四会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与被告王显伟、陈小均、四会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7002022018一手贷0000882);二、被告王显伟、陈小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清偿借款本息482960.27元,包括本金468897.63元利息14062.64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德元路5号正黄金色悦府4栋1003号,证号:粤(2018)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4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72元,财产保全费2934.8元,合计720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显伟、陈小均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