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84民初990号

发布时间: 2024-02-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张志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明旭诉被告张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990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物业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265251元、代收税费12225元、装修款50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利息以3274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全款款项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419103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七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