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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祥安纸制品有限公司、孔刚刚、阙美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祥安纸制品有限公司、孔刚刚、阙美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祥安纸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55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欠付货款37845.68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欠付货款21707.11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佛山市祥安纸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阙美娇对被告佛山市祥安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祥安纸制品有限公司、阙美娇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