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官网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黄俊孚、许丽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黄俊孚、许丽斯、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孚、许丽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截至2023年9月12日的逾期本金1613.53元、逾期利息7454.95元、罚息190.52元;二、被告黄俊孚、许丽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黄俊孚、许丽斯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67号肇庆保利心悦花园8座603房,证号:粤(2021)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12214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俊孚、许丽斯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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