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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子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薛子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子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归还卡号为5200830031499087信用卡本金4687.94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约定计收至2023年7月19日,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二、被告薛子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9.04元(原告已预交94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4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023.04元,由被告薛子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