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5538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2-2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戴超凡                            

原告邓浩伦与被告戴超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超凡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浩伦支付2484元,并以2484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浩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超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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