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12-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肖氏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肖氏包装有限公司肖光荣雷圆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肖氏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821.13元及滞纳金(以货款93390.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货款82808.5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以货款1622.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肖氏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肖光荣、雷圆琴对被告佛山市肖氏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8.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负担317.59元,被告佛山市肖氏包装有限公司、肖光荣、雷圆琴负担4141.3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

 

联系电话:0758-361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