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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张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4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卡号为6253360001622132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931.2元、利息383.07元、违约金(含滞纳金)426.82元、手续费113.19元,合计为7854.28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和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二、被告张金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27元、保全申请费511元,合计共1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77元、保全申请费402元,原告合计应负担1379元;由被告张金香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109元,被告合计应负担159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