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4-01-0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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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宗盛诉被告肇庆好洋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肇庆好洋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宗盛支付劳务费435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3585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宗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