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5988号

发布时间: 2024-01-0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煜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莉楹与被告丁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煜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莉楹归还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莉楹负担416元,由被告丁煜荣负担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