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李雪雪

发布时间: 2024-01-0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雪雪江西省丰城市段谭乡湖茫村湖茫组1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四会市江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会市江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执异152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在(2023)粤1284执325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会市江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冻结额度为17276.2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或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四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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