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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天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与被告王天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撤诉。本案因当事人在庭前自愿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4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333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