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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柳、周武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紫金广场物业管理部与被告杨柳、周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紫金广场物业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紫金广场物业管理部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