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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国利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96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80050元)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参考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