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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程与被告冼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冼建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程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29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冼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