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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永杰: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豪与被告彭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粤1284民初3167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1.被告彭永杰清还原告货款5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赵静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在本院调解三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