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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坚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何坚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坚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总本金88827元、总利息215.67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142.13元及总手续费433.33元,合计89618.13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二、被告何坚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注:本公告已刊登于本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