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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莞东货架有限公司:
原告四会市禾亿五金制品厂与被告深圳莞东货架有限么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莞东货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禾亿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莞东货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