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智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浩伦与被告潘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无法采用直接或者留置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53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00元及利息892.96元(以欠款16000元基数,从2022年2月28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为892.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等;以上诉求金额总计:16892.96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有关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夏佳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35、3615233
联系人:梁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