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黄东成、周静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东成、周静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成、周静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372.25元,并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三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