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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谌灿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谌灿钢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5455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谌灿钢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599600912015171的信用卡借款本金6957.17元、总利息4986.14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11.39元、总手续费55.45元,欠款合计人民币12410.15元(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谌灿钢立即向原告归还卡号为625996033555282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7274.40元、总利息5162.65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478.28元、总手续费0元,欠款合计人民币12915.33元(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谌灿钢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2023年5月8日,上述1-3项金额合计为26325.48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谌灿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