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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庹成良、江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庹成良、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991.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6699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未达产的模具费149477.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49477.1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仓租费12589.38元和回炉费57171.90元;四、被告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454元、保全担保费1457元;五、被告江利对上述第一、三、四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庹成良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2元、财产保全费4162元,合计9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佛山市良发铝业有限公司、江利、庹成良负担690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