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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艳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艾嘉丽福珠宝有限公司、罗章旭与被告高艳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艳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艾嘉丽福珠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37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艳玉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该费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给原告四会市艾嘉丽福珠宝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元,财产保全费482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高艳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