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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玉强与被告何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玉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玉强支付货款261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情况计算:以78396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528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839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2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为1827元,合计70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玉泉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