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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姿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姿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姿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011247);二、被告李姿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款6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5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之后每月5日在原基数上增加35000元为基数至基数为63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房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肇庆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姿瑶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