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4943号应诉材料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杨沙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杨沙湾、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943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被告杨沙湾、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杨沙湾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借款本息合计626995.74元,其中本金608279.99元,利息18715.75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3.判决原告对被告杨沙湾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40号玖龙湖北花园5#楼2梯22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13566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139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