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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海雄(住广州市海珠区新安街11号903房):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坚坑石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轩鸿建材有限公司、罗海雄、肇庆市建晟建材有限公司、德庆县肇润建材有限公司、阮海健、陈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粤1284民初572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广州轩鸿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本金3972991.1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每月按照2%计算利息(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2、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至,以欠付货款本金4282991.14元为基数,每月按照2%计算利息;3、自2023年5月26日起,以货款本金3972991.14元为基数,每月按照2%计算利息,实际计至还清还清之日止(详见附表二)】;2.请求判令罗海雄、肇庆市建晟建材有限公司、德庆县肇润建材有限公司、阮海健、陈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广州轩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3780元,被告罗海雄、肇庆市建晟建材有限公司、德庆县肇润建材有限公司、阮海健、陈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赵静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1月1日下午15:00在本院三楼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电话:0758-3615166、3615105
联系人:陈助理、马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