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汤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福林、汤国栋、珠海市恒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珠海市恒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968.14元及违约金(以920968.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恒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9737.05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4221.42元;三、被告汤国栋、汤福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国栋、汤福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市恒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933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恒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国栋、汤福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大沙法庭联系电话:0758-361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