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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达建运输有限公司、何达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颖健诉被告广东达建运输有限公司、何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达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颖健支付货款80298元及利息(利息以8029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颖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达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