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志敏、严旭明、杨瑞祥、甘健芳、曾亚三、郑桂珍、冼广林、罗玉莺诉被告周志强、林海岚、钟朝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619.669.670.672.679.680.682.909号

发布时间: 2023-06-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林海岚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兴华居委会广场路2号):

本院受原告邓志敏、严旭明、杨瑞祥、甘健芳、曾亚三、郑桂珍、冼广林、罗玉莺诉被告周志强、林海岚、钟朝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619.669.670.672.679.680.682.909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4433元、2933元、2933元、2933元、2100元、2100元、2933元、77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821日上午时三十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三十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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