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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威廉包装有限公司、刘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威廉包装有限公司、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威廉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779.99元滞纳金以(62779.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威廉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900元;三、被告刘兵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7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威廉包装有限公司、刘兵共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