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2690-1号

发布时间: 2023-08-0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王英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690-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44020120200362668)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21736.30元及拖欠的应收利息 13456.67元、应收罚息94.43元、应收复利353.51元、当期应收利息0元、提前还息金额1627.5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228日),并自20233 1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就拖欠借款按约定的逾期利率8.31%计付利息复利、 按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小计暂437268.44元)3、追加被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其他被告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2000元。5、本案诉讼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6、原告对被告为案涉贷款提供的抵押物在第234项请求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92009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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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