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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牛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建芬与被告四会市牛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炜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四会市牛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炜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建芬支付中介报酬21000元及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