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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梧州市敏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友英:
我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梧州市敏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730号,因你企业电话无法联系、法院邮寄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梧州市敏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51159.04元及违约金11218.52元(以应付货款151159.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梧州市敏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9742.65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14时45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