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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黄瑶、廖晋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群利智能包装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瑞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黄瑶、廖晋民、廖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305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广州瑞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群利智能包装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11月未结货款80943.5元及违约金6362.16元(违约金以2022年11月份未付货款金额80943.5元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由2023年1月1日暂算至2023年5月11日为6362.16元,自2023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87305.66元。2.依法判令被告黄瑶、廖晋民、廖忠辉就上述请求与被告广州瑞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共同对原告广东群利智能包装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25、3615172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