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284民初2607号

发布时间: 2023-06-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君汉、张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吴君汉、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607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08401-2012-20194708543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一、原告二借款本金余额527722.18(含拖欠本金3340.22),拖欠利息20078.52元,罚息145.59(暂计至20231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二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547946.29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403元;4.判令原告一、原告二对二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25号新城和昱10#90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二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559349.29)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8179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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