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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邓伟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邓伟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伟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还卡号为62996029881097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2762.7元、利息8446.48元、违约金(含滞纳金)926.18元、手续费123.01元,合计32258.37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月3日,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伟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46元,财产保全费353元,合共984.4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邓伟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