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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惠荣、王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江惠荣、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198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08500-2012-2015080650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一、原告二借款本金余额125811.28元(含拖欠本金40191.09元),拖欠利息8068元,罚息2575.71元,本息合计132454.99元(暂计至2023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一、原告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474元;4.判令原告一、原告二对被告一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7号珠影文体广场2#楼1202房】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5.判令被告二王辉对被告一江惠荣在本案中所欠原告一、原告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二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134928.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24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