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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君豪(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居委文体街狮子山南四巷):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嘉宇与被告林君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君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嘉宇偿还借款 5000 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