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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跃平:
本院受理原告黎茂军与被告刘跃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跃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茂军支付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