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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劲锋: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郭劲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545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